无忧保·老年综合意外险保险责任描述

保险责任描述

(1) 意外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责任与意外伤残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以意外伤残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2) 意外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意外伤残责任与意外身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以意外伤残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境内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免赔额200元后,对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100%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对于超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80%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延至本保险合同满期日后第30 日(含)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延至本保险合同满期日后第15 日(含)止。
意外伤害医疗责任与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责任共享保额。
(4) 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国家或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具备疫苗接种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疫苗接种后因发生下列预防接种事故并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包括门急诊、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为治疗该预防接种事故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免赔额200元后,对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100%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对于超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80%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预防接种事故包括以下情形:
1)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2)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3)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
4)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
5) 偶合症。
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责任与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共享保额。
(5) 乘坐飞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过程中,在客运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或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6) 乘坐火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轨道交通车辆过程中,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或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7) 乘坐轮船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过程中,在踏上轮船甲板后至离开轮船甲板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或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8) 乘坐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过程中,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或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9)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在指定医院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每日住院津贴额(升级版:30元/日,豪华版/高端版:50元/日,尊贵版:80元/日),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实际住院天数减去免赔天数3天后给付住院津贴。保险期间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为365日,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天数最高为90日。
(10)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住院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在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又称“ICU”)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天数0天后,按照列明的每日意外伤害重症监护住院津贴金额(升级版:80元/日,豪华版/高端版:240元/日,尊贵版:320元/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为365日,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天数最高为90日。
(11) 意外骨折或关节脱位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或关节脱位的,并经指定医院治疗并确诊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所附《骨折或关节脱位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所列骨折、关节脱位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给付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
除椎骨骨折外,《给付表》中所列骨折均指开放性骨折,如为闭合性骨折并住院施行切开复位手术,保险人按《给付表》中对应的该骨折给付比例乘以75%的比例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或椎骨骨折住院但未施行切开复位手术,则按《给付表》中该骨折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25%的比例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或椎骨骨折门诊治疗,则按《给付表》中该骨折对应给付比例乘以10%的比例给付。
(12) 意外救护车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100%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救护车费用指由120急救中心或999紧急救援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车辆使用费,不含医生诊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担架费等其他费用。
(13) 燃气意外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民用燃气意外伤残责任与民用燃气意外身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以民用燃气意外伤残责任保险金额为限。
(14) 燃气意外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民用燃气意外身故责任与民用燃气意外伤残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以民用燃气意外伤残责任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