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下简称“责任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高额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下简称“责任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下简称“责任三”),涉及到部分特殊约定情形,特予以提示如下:
(1)关于单人赔款限额约定
针对惠琼保A款,保单下单个被保险人累计医疗费用报销总额以130万元为限。
针对惠琼保A款升级版,保单下单个被保险人累计医疗费用报销总额以220万元为限。
(2)关于既往症的约定
除特药责任责任外,其他责任的特定既往症包含:
1.恶性肿瘤;
2.肝肾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肝功能不全、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
3.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冠心病、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心脏卒中、慢性心功能不全、慢性心衰竭、脑栓塞、脑梗塞、脑出血、脑卒中、高血压III级、糖尿病伴并发症;
4.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5.其他类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
特药责任对于本次参保前已患疾病导致的治疗,均按照既往症办理;针对既往症人员,如《特定药品及适用疾病目录》中所列药品费用已经过其他保险公司同类产品报销,无论其医疗费用是否全额报销,保险公司均不再赔付。
(3)关于异地就医的约定
被保险人需于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就医,对于未于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就医的:
① 对于已按照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规定办理了基本医保异地就医备案、且经审批通过的,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Ø 责任一、责任二可正常申请理赔;
Ø 责任三报销比例将下调至25%(既往症报销比例下调至12.5%)。
② 对于未按照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规定办理基本医保异地就医备案、或未审批通过的,如被保险人自行转往省外定点医院就医:
Ø 责任一报销比例下调至35%(既往症报销比例下调至17.5%);
Ø 责任二报销比例下调至35%;
Ø 责任三不予补偿;
③ 如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或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理赔过程中将扣除70%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按照“惠琼保”保险责任报销,且参照上述第②项办理。
(4)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的约定
责任一、责任二、责任三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均不予补偿,且不计入各项保险责任的年度累计免赔额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准。
(5)关于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的约定
被保险人应先行使用所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如果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但当次医疗费用未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针对本次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补偿,且不计入被保险人年度累计免赔额范围。
如被保险人当次医疗费用已申请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但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则、未予报销的,针对本次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补偿,且不计入被保险人年度累计免赔额范围。
上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对于因未达起付线导致无法报销的情况,不适用上述情形。
(6)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变更的约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工作等原因,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至其他省份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本产品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可向本产品申请理赔,申请时须同时提供被保险人参保本产品时是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有效证明。
对于未参加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但符合其他参保条件的人员,理赔申请时须同时提供出资人参保本产品符合参保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海南省内居住证、工作证明等。
(7)关于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的约定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约定的医疗费用,除保险责任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保险责任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给付各项保险金,赔付金额以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