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意外身故伤残:
在保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该保险责任终止。
2、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伤残(与旅行意外身故伤残不叠加):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责任与平安产险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身故、伤残责任共享保额。
3、营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不包括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4、自驾意外身故伤残: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因参加自驾游而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因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将依照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5、旅行期间租车损失(租赁物品盗抢、停运或更换、延迟取车):
保险期间内,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据租车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 险人在“租车违约损失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存放于租赁机动车封闭的车厢内部及后备箱的租车公司的物品,因遭受外来有 明显盗窃痕迹的盗窃、抢劫、哄抢而发生的损失;
(二)租赁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继续使用而发生的停驶费用及更换机动车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所乘航班延误或者取消,造成被保险人未按原定时间取车而发生的费用;
6、急性病身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并自该疾病发病之时起的约定期间内(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因该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7、旅行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必须在境外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境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回国后因该意外事故或疾病仍需在境内继续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境内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的20%进行赔付(治疗时限为自其返回境内之日起三十日)。
8、高风险运动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与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不叠加)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责任与平安产险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意外和疾病住院和门急诊责任共享保额。
9、旅行住院津贴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行期间因遭受主保 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按照200/天住院津贴限额,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单次及累计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
10、申根签证拒签补偿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旅行必需的非移民类签证,若遭签证签发机构拒绝,保险公司对其实际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以500元为限给付保险金。
11、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12、遗体/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13、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我公司承担安葬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14、亲属前往处理后事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救援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15、慰问及探访费用
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日(不包括八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
16、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服务机构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救援公司负责承担酒店房间费用,最多补偿天数和每日费用限额于合同载明。
17、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
当被保险人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途中(不包括移民)且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其返程,救援公司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
18、未成年人送返费用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中国境内,救援公司负责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机票应交由救援公司处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国并由救援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19、绑架及非法拘禁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保险公司按照3000元每日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天数计算赔偿。(每24小时赔付3000元),未成年计划、成人计划中上限赔付6天,成人计划高、成人计划超高上限赔付10天。
20、银行卡盗刷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携带的银行卡、支票在旅行期间丢失、遭盗窃、抢劫、抢夺,且因此有非授权人在下列情形中使用被保险人银行卡或支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按保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赔偿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金,最高以保额为限。 (一)使用银行卡或支票在银行柜台提现或转账; (二)使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提现或转账; (三)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21、旅行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自旅行开始日前7个自然日起因以下原因取消行程或提前结束行程且直接返回出发地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已预先实际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回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旅游相关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2万元。
(1)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需医疗运送、送返或住院治疗;
(2)被保险人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需医疗运送、送返或住院治疗;
(3)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4)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或其他临时性抗议活动、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流行疫病、机械故障、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或其他航空公司突发事件。
22、旅程延误
旅行延误(每4小时延误赔偿¥300)(旅行延误保额上限1800,因延误导致无法观看赛事赔偿上限3000)
23、票务(赛事门票)取消
被保险人提前预订赛事门票,且实际支付票款并成功出票的,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旅行变更或旅程延误情形而取消已预订的票务,则对于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且无法退回部分的票务款项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限额3000元。
24、行李延误
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的托运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未送抵的,我公司按相应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连续延误6小时起赔,每6小时延误赔偿500元,赔偿最高以保额为限)
25、现金损失
现金损失 (每次限额1000元)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个人现金损失的,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钱财金额,最高以保额为限。 (一)被保险人寄存于其入住的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现金被盗窃,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能提供该酒店出具的关于盗窃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遭到盗窃或抢劫,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部门或警察局报告,并取得其出具的报案证明。
26、旅行个人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赔付标准为: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0元。本责任不承保以下财产损失: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驾车期间发生第三方损失除外,其他除外责任详见条款)
27、旅行期间家居保障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原因造成保险 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常住地的保险标的直接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出险当 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 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具体承保原因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火灾、爆炸,包括但不限于: 1.家庭燃气用具、电器、用电线路以及其他内部或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家庭燃气用具、液化气罐以及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 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四)常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五)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 产仍未查获的。
28、行李物品与旅行票证损失
(一)行李损失:随身行李物品损失保期内,被保人境外旅行时,随身行李因下列原因意外损坏遗失,我司按行李实际价值或修复费中较低者在保额内赔偿,其中未成年计划每件最高1千元,成人计划每件最高2500元,随身物品中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数码产品每件物品限额为1000元,累计以行李物品损失赔偿限额未成年人计划3000元,成年人计划5000元为限。 (1)盗窃、抢劫 (2)交通事故 (3)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和地震; 照片、胶片、视频、音频等损失将以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计算,不含数据本身价值。
(二)旅行证件损失:旅行票证损失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旅行票证的重置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