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障责任:
责任一:门诊和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年度累计门诊及住院自付费用,扣除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剩余部分按照如下方式赔付:在扣除年度免赔额1.2万元后,对1.2万元(含)至3万元(不含)部分,按照普通参保人员35%,既往重症人员20%的比例进行赔付;对3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部分,按照普通参保人员80%,既往重症人员25%的比例进行赔付;对1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照普通参保人员90%,既往重症人员30%的比例进行赔付。
其中特定被保险人该项责任的待遇补偿为:视同普通参保人员,并且对1.2万元及以上部分,在上述普通参保人员赔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
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二: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部(不包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特需部、VIP部、国际部)住院治疗发生的纳入医保结算总额的累计自费费用,该费用需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医疗保险结算产生,并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剩余部分按照如下方式赔付:扣除年度免赔额2万元后,对2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部分,按照普通参保人员50%,既往重症人员25%的比例进行赔付;对1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照普通参保人员70%,既往重症人员30%的比例进行赔付。
其中特定被保险人该项责任的待遇补偿为:视同普通参保人员,并且对2万元及以上部分,在上述普通参保人员赔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
对于被保险人产生的医疗账单金额中,属于虽纳入医保结算总额但需个人全额自费的药品费用,计入住院自费医疗费用的药品单价以5000元为限,即扣除药品单价超过5000元的部分后再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赔付。
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三:特定高额自费药械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指定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在药店购买符合《苏惠保特定高额自费药品目录》和《苏州创新药械目录》支付范围的药械费用,扣除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剩余部分按照如下方式赔付:特定高额自费药品费用在扣除年度免赔额0元后,对0元至10万元(不含)部分,按照普通参保人员50%,既往重症人员20%的比例进行赔付;对1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照普通参保人员70%,既往重症人员30%的比例进行赔付。苏州创新药械费用在扣除年度免赔额0元后,对0元至10万元(不含)部分,按照普通参保人员70%,既往重症人员30%的比例进行赔付;对1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照普通参保人员90%,既往重症人员50%的比例进行赔付。
对特定高额自费药品和苏州创新药械的单项药械赔付金额以20万元为限,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四:海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确诊罹患本产品指定的海外特定药品目录的对应疾病,对于在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必需合理且符合约定的海外特定药品费用,扣除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剩余部分按照如下方式赔付:在扣除年度免赔额0元后,按照普通参保人员70%,既往重症人员30%的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保单生效前三年罹患本产品《海外特定药品目录》中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则该被保险人针对该种或多种疾病对应的海外特定药品的支付比例为既往重症人员支付比例。
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五:CAR-T疗法药品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指定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在CAR-T药品指定药店购买符合《CAR-T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药品数量限5种(具体药品描述见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给付该项责任保险金。在扣除年度免赔额0元后,按照普通参保人员70%,既往重症人员30%的比例进行赔付。
累计赔付金额达到3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六:互联网门诊指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互联网医院接受医生在线问诊并发生的满足下列互联网门诊指定药品使用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给付该项责任保险金。在扣除年度免赔额0元后,按照普通参保人员和既往重症人员首次购药70%,后续购药50%的比例进行赔付。
对互联网门诊指定药品费用,单次购药赔付金额以1000元为限,单月购药赔付次数以1次为限,累计购药赔付次数以12次为限。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2000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首次购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第一次在指定的互联网医院经同一个医生在线问诊并开具电子处方,以及在指定的互联网药店在线购药。
单次购药指被保险人同一日在指定的互联网医院经同一个医生单次在线问诊并开具电子处方,以及在指定的互联网药店在线购药。
互联网门诊指定药品使用条件:
(1)用于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的药品电子处方是由保险公司指定的互联网医院的医生开具且对被保险人当前的治疗是必需合理的;
(2)除另有约定外,用于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的药品电子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具体药品清单以投保过程中保险人提供的《互联网门诊指定药品目录》中载明的清单为准;
(3)用于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的药品电子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通过保险公司指定的互联网药店在线购买的;
(4)药品的使用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5)在符合相关规定及合理性用药的前提下,每次在线问诊开具的药品处方用量不超过7天,每次在线问诊开具的药品种类不超过5种;
(6)开具电子处方时该药品已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上市。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互联网门诊指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